其中,犯罪金額 50 萬元以下案件 37 件,50 萬至 100 萬元 35 件,100 萬至 500 萬元 39 件,500 萬至 1000 萬元 13 件,1000 萬元以上 3 件,100 萬元以上“數額巨大”案件占比 43%。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涉案金額 1.02 億余元,職務侵占罪 1.63 億余元,挪用資金罪 1200 余萬元。
隨后,海淀法院刑事審判庭法官楊光、高曼潔發布了八件涉互聯網企業內部人員貪腐犯罪典型案例,揭示了互聯網企業內部人員在業務拓展、平臺流量和權限管理、事務運營等事項中的貪腐現象,體現了類案突出特點,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在案例展示之外,還逐案進行了典型意義提煉和案件風險提示,為企業貪腐治理和防范提供了參考借鑒。IT之家附內容如下:
【案例一】石某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職務侵占案 —— 網絡技術公司用戶經理引入供應商合作虛擬貨幣業務,收受賄賂并侵占虛擬貨幣套現
基本案情:
一、2014 年 4 月至 2019 年 1 月間,被告人石某某在某網絡技術公司任貼吧業務部-基礎業務產品部用戶經理,負責貼吧產品設計、挖掘客戶需求、負責方案推進等工作。期間,被告人石某某利用職務便利,引入北京某科技公司與其所在公司合作虛擬貨幣獎勵業務,并非法收受該公司人民幣 608 萬元。
二、2016 年 6 月至 12 月間,被告人石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被害單位與北京某科技公司合作虛擬貨幣的業務中,通過多個貼吧賬號將部分虛擬貨幣變現并轉入其控制的個人銀行賬戶,非法占有被害單位人民幣 366 萬元。2021 年 2 月 17 日,被告人石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審理情況: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石某某作為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告人石某某作為公司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巨大,已構成職務侵占罪,應與其所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并罰。依法判決:被告人石某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案件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現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本案被告人貪腐行為涵蓋互聯網公司虛擬貨幣開發、運營、變現“全流程”,從項目設計到需求定義,再到供應商引入及產品落地,并最終導向到收受賄賂,直接侵占虛擬貨幣后套現,被告人將手中的權力“變現”到了極致,貪腐金額巨大,也是近五年判處刑期最長的互聯網企業內部人員貪腐犯罪案件。業務流程電子化、管理權限數字化,侵占財產虛擬化,回款鏈條復雜化導致了本案犯罪行為本身不易被發現。從行為發生到被告人被抓獲,歷時 6 年 10 個月左右,最后系因公司接到匿名舉報,犯罪線索才浮出水面。該案涉及電子證據的審查適用、虛擬交易的證據鏈完善、以及涉虛擬財產的犯罪數額認定等問題,具有互聯網企業內部人員貪腐犯罪手段隱蔽性強、不法利益虛擬化等特點,具有一定典型代表性。
案件提示:企業在拓展新型業務的過程中,往往因監管制度建設相對滯后,容易給貪腐行為可趁之機?;ヂ摼W企業在業務拓展過程中,要根據業務特點完善監管體系。一方面,在追求工作效率的同時,應避免權力過分集中,科學制定職權分布模型;另一方面,應跟進完善監管技術,對涉流量、資產變現的業務領域重點加強數據稽核,堵塞監管漏洞,避免業務拓展成為貪腐行為侵蝕對象。
【案例二】韋某職務侵占案 —— 公司高管利用實控公司行自我交易,騙取巨額合同款
基本案情:
被告人韋某于 2006 年 1 月入職某互聯網搜索引擎公司,歷任財務部總監、高級總監,2018 年 1 月任公司副總裁,全面負責財務部管理工作。2018 年 3 月至 2019 年 6 月間,韋某利用職務便利,通過其實際控制的某財稅咨詢有限公司與被害單位簽訂多份虛假的財務盡調業務約定書、稅務咨詢服務協議書和稅務申報服務協議書,分多次侵占被害單位共計人民幣 979.2 萬元。2020 年 4 月 20 日,經公司報案,韋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在偵查過程中,公安機關依法凍結了涉案的韋某及關聯人員、公司名下銀行賬戶。在法院審理期間,韋某在親屬幫助下退賠人民幣 50 萬元,被害單位對韋某的行為表示諒解。
審理情況: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韋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依法判處被告人韋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案件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訴,檢察院未抗訴,現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被告人系公司負責財務部門工作的高級管理人員,本應管理好公司錢款,但卻“監守自盜”,利用自己實際控制的咨詢公司與公司簽訂虛假服務協議書,騙使公司對外支付服務費用,再據為己有,屬于典型的“內外勾結 + 自我交易”式犯罪行為,且侵占公司錢款數額巨大。
案件提示:
對于公司掌握財務管理權限的管理人員,應重點加強職業道德和廉潔教育,做好職員關聯業務審計,防止重點領域貪腐行為。
【案例三】李某職務侵占案 —— 電商部門員工利用第三方公司虛假交易“刷單”,騙取平臺補貼款
基本案情:
2021 年 7 月 29 日至 2021 年 8 月 10 日,被告人李某利用在某互聯網社交平臺公司電商部任職期間擁有的職務便利,通過張某(另案處理)控制第三方公司在公司平臺上實施虛假交易,騙取被害單位補貼共計人民幣 150 余萬元。2021 年 12 月 29 日,被害單位向公安機關報案,2023 年 9 月 1 日,李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案發后,李某在家屬的協助下退賠被害單位人民幣 1 萬元。
審理情況: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身為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依法判處:被告人李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案件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訴,檢察院未抗訴,現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被告人系電商運營部門負責虛擬業務的員工,對平臺補貼規則十分熟悉,其利用平臺交易規則和變現規則漏洞,通過第三方公司“刷單”虛構大量交易,騙取平臺補貼。本案犯罪方式“內外勾結”,且涉及電商平臺交易計算規則和補貼變現規則。一方面,被告人內部縮短了結算周期,讓商戶在更短的時間內獲得補貼,變相增加了公司的風險,并增加了挽損難度。另一方面,風控部門進行刷單提示后,業務部門以業務模式需求為由掩蓋刷單事實,導致風控部門提示形同虛設,缺少第三方監管部門制約,最終由業務部門一家埋單做決策的方式,加劇了刷單的風險。本案犯罪手段隱蔽性高,鏈條相對復雜,被告人作為部門普通員工,卻在不到半個月的時間內利用平臺規則漏洞騙取百萬補貼,獲利迅速、金額巨大。
案件提示:
各大電商平臺在開展優惠、補貼、返現等活動的同時,應加強風險防控,審核識別交易對象,嚴格把控平臺交易結算和返現方式,對于交易 IP 過于集中、成交量明顯異常的交易行為,加強風險識別,并增強第三方監管,防止內部人員對外勾結侵占公司財產,謹防“網絡黑灰產”。
【案例四】劉某某、洪某某等六人職務侵占案 —— 社交媒體平臺工作人員使用平臺運營賬號私自發布廣告“賺外快”
基本案情:
2017 年至 2020 年,被告人劉某某利用擔任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時尚美妝運營部運營經理的職務便利,使用所在公司“時尚小公舉”等平臺賬號,以私自發布廣告并收取廣告費用的形式,侵占公司錢款,獲利共計人民幣 130 萬余元。其間,被告人劉某某分別與員工被告人李某某、劉某 1、劉某 2、朱某某、洪某某共謀,由上述人員對相關賬號進行文案創作等工作。李某某從中獲利人民幣 25 萬余元,劉某 1 從中獲利人民幣 24 萬余元,劉某 2 從中獲利人民幣 13 萬余元,朱某某從中獲利人民幣 14 萬余元,洪某某從中獲利人民幣 21 萬余元?,F六被告人已積極賠償被害單位經濟損失并獲得諒解。
審理情況: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分別與被告人李某某、劉某 1、劉某 2、洪某某、朱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錢款非法占為己有,劉某某涉案數額巨大,其余五被告人涉案數額較大,六被告人行為均構成職務侵占罪。鑒于劉某某有自首情節,其余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實供述涉案事實,六被告人均積極賠償被害單位經濟損失并獲得諒解,最終以職務侵占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至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不等。案件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訴,公訴機關未抗訴,現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犯罪手段區別于傳統職務侵占罪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公司財產的“財產剝奪式”手段,被告人系利用平臺官方賬號的流量資源優勢,私自接“商單”,使用官方賬號為他人發布廣告推廣,賺取廣告費用后據為己有,犯罪手段較為新穎。被害單位現有資產并沒有實際受損,而是“流量利益”被擅自使用。
案件提示:
社交媒體平臺運營的官方賬號屬于平臺資產,因依托平臺流量,一般具有較高的社會關注度和影響力,潛在的商業價值往往較大。互聯網企業應加強官方賬號的運營管理,優化內容發布審核機制,防止員工利用平臺賬號謀取私利。
【案例五】:苑某某、柴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 —— 渠道銷售經理違規發放貨款折扣券,收取經銷商大額賄賂
基本案情:
被告人苑某某、柴某于 2014 年至 2017 年間,利用擔任某大型科技公司 DCG 業務渠道管理部渠道銷售經理的職務便利,私自修改代理商的進貨數據,違規向多家代理商發放可用于在銷售系統內部折抵貨款的折扣劵,為代理商謀取不正當利益。苑某某非法收受代理商給予的錢款 269 萬余元,柴某收受代理商給予的錢款 97 萬余元。2020 年 5 月 26 日,柴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當日,苑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二被告人已退賠被害單位全部經濟損失。
審理情況: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苑某某、柴某身為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中被告人苑某某犯罪數額巨大、柴某犯罪數額較大,其二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依法判決:一、被告人苑某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二、被告人柴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案件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訴,檢察院未抗訴,現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二被告人利用職權,利用公司系統漏洞監守自盜,通過修改后臺數據的方式,向不符合資質的經銷商發放大額折扣券,在構成受賄犯罪的同時,給公司經營也造成了難以評估的經濟損失。本案犯罪手段隱蔽,利用企業系統漏洞,不易通過常規防范貪腐手段發現。
案件提示:
受賄型犯罪往往伴隨擾亂市場公平秩序、侵害企業經營效益等連鎖效應。企業在利用線上渠道拓展業務的同時,要注意加強風險防控,及時檢測異常交易,科學制定操作流程,嚴控關鍵環節審批,定期復盤核驗,查補漏洞,降低經營風險。
【案例六】高某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 —— 互聯網“大廠”餐飲專家收受供應商巨額賄賂
基本案情:
被告人高某某于 2017 年 2 月入職某科技有限公司,擔任餐飲專家工作,全面負責公司餐飲供應商的引入、對接、日常監督、資金結算、合同續簽等環節。2017 年 4 月 11 日至 2020 年 5 月 21 日間,被告人高某某利用擔任上述職務的便利,向公司餐飲供貨商北京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某和北京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明某某索取錢款共計人民幣 1000 余萬元,為上述公司在資金結算、合同續簽等環節謀取利益。高某某于 2020 年 6 月 15 日向公安機關投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本案偵查階段,高某某親屬代為退繳贓款人民幣 800 萬元。
審理情況: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高某某身為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依法判決:被告人高某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一審宣判后,高某某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綜合考慮被告人認罪態度、悔罪表現等因素,改判其有期徒刑六年,扣押、凍結在案的錢款,依法予以沒收。
典型意義:
本案系海淀法院近年來審理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類案件犯罪金額最大的一件,且不同于互聯網企業貪腐犯罪常多發于一線業務部門,該案發生在關系員工民生的食堂領域,本是公司給員工的關懷福利卻成為被貪腐分子利用的生財之道,犯罪金額之大令人瞠目,引起較大社會關注。
案件提示:
互聯網大廠資金流量大,非核心部門也“大有可貪”,在關注重點業務部門貪腐問題的同時,也要樹立全方位反腐意識,加強部門財務審計,規范供應鏈管理,讓貪腐犯罪無所遁形。
【案例七】郭某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 —— 短視頻平臺運營人員索要、非法收受主播行賄款
基本案情:
2021 年 7 月至 2022 年 11 月,被告人郭某某作為某短視頻平臺主播運營人員,利用管理主播等職務便利,向主播張某等四人索要或非法收受錢款共計人民幣 300 萬元,用于購房、購車、網絡游戲、日常消費等,現涉案錢款均未起獲扣押。2023 年 2 月 15 日,郭某某自動投案。
審理情況: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郭某某身為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依法判決:被告人郭某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案件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訴,檢察院未抗訴,現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系短視頻平臺運營人員利用管理平臺主播的“平臺軟權力”,收受和向主播索取賄賂款的案例。被告人系平臺普通員工,但因具有了管理權,對于主播的視頻內容、業務統計等具有一定程度的決策權,加上大部分涉虛擬平臺事項管理缺乏客觀評價標準,導致其在小小職位上“大有可為”,一年多的時間內收受賄賂達 300 萬元。這種行為不僅不利用平臺管理,更加容易敗壞行業風氣,影響行業生態。
案件提示:
在流量利益巨大的“大廠”,權力變現行為在基層員工中同樣存在,對于具備管理職權的員工,應加強廉潔教育,并制定客觀的業務評價標準,完善權力制約和監督,減少權力尋租空間。
【案例八】趙某某挪用資金案 —— 員工使用個人賬戶存放公司資金,引發挪用風險
基本案情:
2019 年 5 月起,被告人趙某某在被害單位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 BP0 事業部擔任運營人員,負責現金清分工作,并將其個人名下的中國工商銀行卡 1 張用于收取、支付公司運營的資金。2022 年 8 月至 10 月期間,趙某某利用上述職務便利,挪用該銀行卡內應屬于被害單位的資金人民幣 120 余萬元歸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歸還。2023 年 3 月期間,被害單位在核對賬目過程中發現上述情況,后趙某某于 2023 年 3 月 30 日、2023 年 4 月 1 日陸續將人民幣 130 余萬元轉回被害單位賬戶。2023 年 10 月 17 日,被告人趙某某經公安機關傳喚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審理情況: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趙某某作為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其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依法判決:被告人趙某某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案件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訴,檢察院未抗訴,現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挪用資金犯罪行為的發生一般系因公司財務管理和資金使用不規范導致。本案被告人負責公司現金清分工作,出于錢款支取、轉賬退費更為便捷的考慮,將個人銀行賬戶用于存放公司資金,導致公司巨額錢款處于個人控制、缺乏監管的狀態。
案件提示:防范公司資金被非法挪用,關鍵在于完善公司財務管理機制,規范錢款、賬戶使用,杜絕公、私財產混同。企業應在經營過程中管好自身“錢袋子”,切勿在財務問題上“公私不分”,引發挪用資金風險。
發布會最后,中國互聯網協會聯合各地方協會、互聯網機構向全行業發布《互聯網企業廉潔發展倡議書》,倡導全行業強化制度建設,構建全周期防控體系;激活技術引擎,筑牢數字化反腐屏障;培育廉潔文化,重塑行業價值共識;推動協同共治,共建行業命運共同體。中國互聯網協會研究部主任、中國互聯網協會行業自律工作委員會秘書長張姍姍宣讀倡議書。
來源:IT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