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公布 6 起網絡侵害人格權案例,涉及 AI 聲音克隆、換臉軟件侵權等
IT之家 6 月 12 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公布多個利用網絡、信息技術侵害人格權典型案例,包括個人擅自發布懸賞廣告征集他人違法犯罪線索、未經許可 AI 化使用他人聲音、擅用他人肖像供用戶“換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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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之家整理如下:
案例 1:個人擅自發布懸賞廣告征集他人違法犯罪線索,可構成名譽權侵權 —— 某發展公司訴鄭某某名譽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鄭某某在其所有的某網絡社交平臺賬號上發布懸賞廣告,主要內容為:鄭某某現向社會及廣告行業、媒體從業者、互聯網平臺廣告從業者收集某發展公司違法犯罪線索。如有受害人、知情人,請積極提供線索、證據。相關線索、證據經有關部門查證屬實并作出處罰后,鄭某某將給予報酬。某發展公司知曉上述懸賞廣告后向鄭某某發函,要求其立即刪除廣告內容并賠償損失。鄭某某收到函后未作刪除,還將該函轉發至前述網絡社交平臺賬號,再次發布上述懸賞廣告,并強調原有報酬數額增加。某發展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鄭某某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3.2 萬余元。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懸賞征集違法犯罪線索是公安等公權力機關對涉嫌違法犯罪的主體向社會發布的,收集該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犯罪信息的一種方式,個人不得擅自發布征集違法犯罪線索的懸賞廣告。某發展公司未被作為涉嫌違法犯罪處理,鄭某某在社交賬號上發布懸賞廣告征集該公司的違法犯罪線索,易使他人誤認為該公司涉嫌違法犯罪,從而導致該公司社會評價相應降低。鄭某某的行為已侵害該公司名譽權。某發展公司請求鄭某某承擔侵權責任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最終判決:鄭某某將其在網絡社交平臺賬號上發布的懸賞廣告等侵權內容予以刪除,在網絡社交平臺賬號上刊登聲明向某發展公司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共計 7 千余元。
案例 2:未經許可 AI 化使用他人聲音,應承擔人格權侵權責任 —— 殷某某訴甲公司、乙公司等人格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殷某某曾為甲公司錄制錄音制品。甲公司將該錄音制品的音頻提供給乙公司使用。乙公司以該音頻為素材進行 AI 化處理后形成軟件[IT江湖]產品,該產品使任意文字內容都可以以殷某某的聲音展現出來。乙公司將該產品對外出售。丙公司購買該軟件[IT江湖]產品后,又包裝成自有軟件[IT江湖]產品提供給用戶使用。后來,殷某某發現一些短視頻平臺用戶發布的視頻中使用的是基于自己聲音制作的配音。經查,上述視頻中的配音來源于丙公司的軟件[IT江湖]產品。殷某某并未授權上述任何公司將自己的聲音或音頻 AI 化。殷某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乙公司、丙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賠禮道歉,以上三個公司連帶賠償損失共計 60 萬元。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殷某某聲音權益及于涉案 AI 聲音。自然人聲音具有獨特性、唯一性、穩定性,能夠給他人形成或引起一般人產生與該自然人有關的思想或感情活動。利用 AI 合成的聲音,如果能使一般社會公眾或者相關領域的公眾根據音色、語調和發音風格,關聯到該自然人,可認定為具有可識別性。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未經殷某某許可 AI 化處理其聲音,構成對殷某某聲音權益的侵害,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對于殷某某的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請求,依據民法典相關規定,乙公司、丙公司相關產品已下架,故停止侵權請求已經實現;因乙公司、丙公司實施了侵害聲音權益的行為,殷某某主張賠禮道歉的具體方式與乙公司、丙公司侵權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影響范圍相當,依法應予支持。對于殷某某的賠償請求,甲公司、乙公司未獲得合法授權,AI 化利用殷某某聲音,具有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丙公司對乙公司軟件[IT江湖]產品未獲授權一事并不知情,且其通過合理價格購買相關產品,對相關產品存在合法授權有合理信賴,不存在主觀過錯,無需承擔賠償損失責任。人民法院綜合考量侵權情節、同類市場產品價值、產品播放量等因素,對殷某某損失數額酌定為 25 萬元。最終判決:乙公司、丙公司向殷某某賠禮道歉,甲公司、乙公司連帶賠償損失 25 萬元。
案例 3:擅用他人肖像供用戶“換臉”,應承擔肖像權侵權責任 —— 彭某某訴某軟件[IT江湖]運營公司肖像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軟件[IT江湖]運營公司開發運營一款軟件[IT江湖],用于供付費會員使用他人的照片進行面部替換(俗稱“換臉”),進而生成面部為該他人的作品。該公司未經彭某某同意,自行在軟件[IT江湖]中上架彭某某的肖像供會員“換臉”并牟利。彭某某認為其肖像權受到侵害。彭某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軟件[IT江湖]運營公司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共計 5 萬余元。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自然人的肖像權受法律保護。未經自然人同意,他人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自然人的肖像。自然人的肖像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某軟件[IT江湖]運營公司未經彭某某授權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含有彭某某肖像的照片、視頻,侵害了彭某某的肖像權,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最終判決:某軟件[IT江湖]運營公司向彭某某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 3 千元。
案例 4:利用網絡賬號“掛人”并號召粉絲投訴和網暴,構成名譽權侵權 —— 陳某與孟某等人名譽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涉案賬號系某知名相聲演員的粉絲超話賬號(即粉絲基于對該演員的關注聚集在該賬號中,形成特定的討論組),由孟某手機綁定、高某身份信息實名注冊,孟某、高某對該賬號共同管理使用。陳某觀看前述相聲演員的演出后通過自己的社交賬號發布觀后感,因意見不合與該相聲演員的粉絲在網絡社交平臺發生爭執。涉案賬號發布多條信息,將陳某的社交賬號等個人信息置頂公示(俗稱“掛人”),列出陳某的多條與粉絲爭執的消息網址鏈接,并置頂公開投訴模板,號召該相聲演員的其他粉絲投訴陳某的社交賬號。陳某的社交賬號還收到眾多粉絲的私聊辱罵。陳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孟某、高某刪除相關信息、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陳某僅是針對某相聲演員的演出發表觀后感,后與個別粉絲發生言語爭執。涉案賬號借維護相聲演員聲譽為由,號召其他粉絲投訴陳某社交賬號,持續對其網暴,嚴重侵犯陳某的名譽權。孟某、高某作為賬戶的共同使用人,應當對涉案賬號的行為承擔相應責任。最終判決:孟某、高某刪除涉案相關信息、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陳某損失。
案例 5:非法買賣人臉信息情節嚴重的,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 徐某、李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
基本案情
2021 年 6 月起,徐某通過其社交賬號自他人處購買約 130 套公民個人身份信息(包括公民的動態人臉圖等信息)和 1 套軟件[IT江湖]。在未經游戲賬號所有人同意的情況下,徐某用購買的公民個人信息和該軟件[IT江湖]解封多人的游戲賬號,還對外有償出租該軟件[IT江湖]、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給社會人員,用于解封社交賬號、游戲賬號。徐某獲利約 6 千元。
2021 年 8 月起,李某通過使用徐某提供的軟件[IT江湖],采取人臉識別、完成觀看任務視頻等方式為他人解封社交賬號,還將從多個渠道購進的公民個人信息(包括人臉照片、視頻等)轉賣,獲利約 3 萬元。徐某、李某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徐某、李某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獲取、出售或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應依法懲處。兩人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積極退繳違法所得,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最終判決:李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 3 萬元;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 6 千元;違法所得及手機、電腦[IT江湖]等作案工具予以沒收。
案例 6:非法獲取他人家庭監控攝像頭控制權,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 韓某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案
基本案情
2020 年,韓某通過聊天軟件[IT江湖],非法獲取他人家中網絡監控攝像頭賬號、密碼等信息,添加到自己手機或電腦[IT江湖]上,非法獲取他人家庭監控攝像頭的控制權限,遠程觀看他人家中畫面,并將部分畫面截圖保存。截至 2022 年 5 月,韓某登錄并控制的監控攝像頭共 193 個。韓某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行為。在案證據證實,2020 年至 2022 年 5 月,韓某非法控制監控攝像頭設備 193 個,窺探他人隱私,保存了大量其窺探到的他人家中畫面影像的截圖,屬于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最終判決:韓某犯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 1.3 萬元。
來源:IT之家